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

发布者:陈晓芳发布时间:2017-04-26浏览次数:2992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79号)精神,做好在全省普通本科院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项设立的人才计划。旨在面向海内外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推动一批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实力,为推进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现两聚一高新实践服务。

第三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按照高端引进、全职聘任、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思路,每年选聘70人左右,聘期三年,到2020年累计选聘600名左右特聘教授。

  

岗位设置

  

第四条江苏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

第五条江苏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一般应为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关专项(优势学科、品牌专业、协同创新)、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要科研基地等。

第六条江苏特聘教授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上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聘任高校;具有外国国籍的,须在聘任高校全职全时工作。

第七条江苏特聘教授的职责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三)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建设,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和科研骨干,推动本学科领域教学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四)讲授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业绩突出。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八条海外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两年以上的全职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国内应聘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

2.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奖励;

4.获得高等教育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奖奖励。

第十条已入选中组部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双创个人和团队带头人)和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一层次人员,不再列入江苏特聘教授选聘范围。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省教育厅每年下达江苏特聘教授申报指标。有关高校自主确定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特别是海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高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评审专家中应有院士参加。有条件的高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高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按照每年申报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高校与推荐人选签定的聘用协议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省设立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高校推荐人选,并对审核通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省教育厅将拟聘人选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聘任高校应与江苏特聘教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三年聘期内,对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人、10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以及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同)。其中省财政为地方属高校分别提供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人民币/人、人文社会科学类5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和全额岗位津贴,高校提供不低于省财政资助标准的配套科研经费;省财政为部属高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和岗位津贴为地方属高校资助标准的50%,其余部分由高校承担,使总体资助额度不低于地方属高校。

对自然科学类特别优秀人才提供40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以及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其中省财政为地方属高校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和全额岗位津贴,为部属高校提供10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和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其余部分由高校承担。

经费一次核定,科研经费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第十七条江苏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由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八条聘任高校应为江苏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的江苏特聘教授,聘任高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其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九条聘任高校根据需要,为江苏特聘教授配备若干学术骨干。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支持江苏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项目牵引加强学科团队建设。

第二十条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江苏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分为针对个人的中期考核、期满考核以及针对高校的年度报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中期考核由聘任高校负责,组织有关同行专家着重考核特聘教授的岗位履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和培养建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期满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着重考核特聘教授的标志性成果、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以及聘任高校的配套措施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主要包括高校岗位设置与到岗工作情况、提供的教学科研条件、团队建设和经费保障等,由聘任高校于每年3月底报送省教育厅,作为省教育厅对高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着重考评高校的培养规划与保障、特聘教授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评价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江苏特聘教授如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离职或触犯法律等问题,省政府将撤销其江苏特聘教授称号,停拨科研经费,停发奖金。高校应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校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调离受聘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15日发布的《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